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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法下技术实缴方式的优点、涉税事项及办理流程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01-10 点击:1462

企业的实缴资本是企业注册和经营的基础,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。再加上新修订的《公司法》更加明确了企业实缴资本的重要性(2024年7月1日起施行),因此,合理规划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出资,是多数企业的明智选择。新《公司法》四十八条规定: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、股权、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,核实财产,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技术就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。

传统的实缴方式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,对很多企业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负担。在众多实缴资本的方式中,技术实缴是具性价比的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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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然而,并非所有的技术都可以用来投资入股。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14条规定:“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《公司法》27条的规定,股东不得以劳务、信用、自然人姓名、商誉、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。”只有特定的,法律认可的技术才可以用于投资。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0〕111号)(以下简称111号)对可以转让的技术进行了列举。可以转让的技术包括:专利技术,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植物新品种权、生物医药新品种,以及科技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。这里,专利技术是指被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,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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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新《公司法》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,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;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。即:用于投资的技术需要依法进行转让,技术权属由投资方变更为被投资方,投资行为才成立。